一、受理
(一)责任部门:
局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
0731--88635903
;传真:
88633389
网址:
www.hn-fda.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资料审查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一)责任部门
:药品流通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必要时组织核查企业筹建仓库现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直接交政务中心退审。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
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筹建的意见
(
不同意要说明理由
)
,报分管局长审定。
(三)时限:
需要现场检查的
20
个工作日(含行政审核时间)
不需要现场检查的
13
个工作日(含行政审核时间)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
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不予许可,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筹建的意见,
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一)责任部门:
局政务服务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定意见,
对同意筹建的,由药品流通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湖南省药品批发企业筹建批件》,
并加盖局印章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2
、对不同意筹建的,
由药品流通监管处工作人员制作《不予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决定书》,并加盖局章交政务服务中心送达申请人;
《不予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审批结果。
(三)时限:
2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