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
出口许可证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20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5-42条
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
五、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六、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申请条件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商品需获得出口配额
三、属于出口招标管理的商品需获得出口招标配额
申请材料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原件;
属于招标管理的,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原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原件;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原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出口商与委托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办理程序
一、书面申领:
企业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录入发证系统-初审-复审-打印许可证-窗口发证。
二、网上申领:
企业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初审-复审-打印许可证-窗口发证(企业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告知方式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证书
申请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自助查询办理进程,办结后到商务部办事大厅领取许可证书。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事务三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100731
电话:010-65197853、65197861、65197833、65197856(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书面受理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010-65197970、65198815、8409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