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一、《外贸法》第十条
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三、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五、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六、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申请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标题为请示或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八、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合作司对中央单位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经处、司两级领导审批通过后,以部批件形式告中央企业集团。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对外承包工程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2623
电话:010-65197161/7144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
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现场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010-65197970 010-65198815 010-8409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