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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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涉及对象

法人和公民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5项,《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令 200年第4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承办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参照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所需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各个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设备齐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政务大厅(受理电话:0731-822871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拟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已申报、并进行初审(省直企业已经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向省商务主管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市场运行调节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和政务大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颁发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商务厅纪检组监察室  073182287218 

厅政务大厅地点

长沙市五一大道98 

交通到达线路

乘立珊线或旅112104111113117118202312317401405803路至长岛路口下即到。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为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2287094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钟美陆  0731-82287094 

单位网址

http://www.hunancom.gov.cn/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
、《鲜茧收购企业资格证书申报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7
、经营场所和仓储实施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