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30000006122252A06Z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涉及对象 |
法人和公民 |
设定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承办数量 |
有限制,限制数量 按设置规划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再延长20个工作日。 |
所需条件 |
申请设立的条件 1、符合全省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3、场地要求 (1)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3)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应设置旧零件仓库。 4、设施设备 (1)具备车辆称重设备; (2)具备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 (3)具备起重运输设备; (4)具备总成拆解平台和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配备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5)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专用工具为抽油机、抽液机。 (6)具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7)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此装置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8)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5、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 (1)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 (3)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4)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目前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回收储存设备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6)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7)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6、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必须持证上岗; 7、具备电脑、监控等办公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省商务厅政务大厅按照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审批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限期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申办人应按要求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2、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82287123 3、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特殊情况除外);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承办人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签署初审意见,交市场体系建设处分管副处长复审。 时限:2个工作日 2、复审 (1)分管副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复审意见;并交处长进行审核。 时限:2个工作日 3、审核 (1)处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并交分管副厅长进行审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退档。 时限:2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查 (1)由相关处室会同厅纪检监察、法律法规部门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2)由联合检查组出具现场考察报告,验收合格的提交厅领导决定,不合格的予以退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分管副厅长按照审批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申报材料交市场体系建设处退档。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 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相关文书和证书交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存档。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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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商务厅纪检组监察室 0731-85281201 |
厅政务大厅地点 |
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立珊线或旅1、12、104、111、113、117、118、202、312、317、401、405、803路至长岛路口下即到。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为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2289530、82287101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毛红 0731-82289530 |
单位网址 |
http://zwgk.hunancom.gov.cn |
申报材料 |
申请设立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