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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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地(征地)管理费
  全包的(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
半包的(包工作、包时间):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5%收取。
单包(包工作):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其以上的,收费标准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收费标准按征用土地补偿总额的2%收取。
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查、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每亩100元人民币。
  (2)勘查许可证费:
  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50元/证;
  换发勘查许可证:50元/证。
  (3)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矿;
  中型矿山:300元/矿;
  小型矿山:200元/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