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及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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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旅行社管理条例》、《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修订》、《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四>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B)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旅行社由商务部审批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外国投资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5亿美元以上,符合条件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

  (3)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投资者符合上述第1条、第2条规定的条件;

  (4)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D)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4、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6、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7、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1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