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与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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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部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

  (B)审批权限

  1、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按照外商投资的其他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如投资总额达到商务部审批的权限、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须经商务部审批的经营活动、采用股份制形式等);

  2、省商务厅—审批除第1项之外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3、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2)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按规定可以独资的除外);

  (3)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4)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D)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和所在市州商务(招商)主管部门的初审文件;

  2、合营(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立项批件;

  4、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及附件;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及附件;

  5、由合营(作)各方委派或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营(作)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董事长或副主任、董事或委员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委派书;

  6、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7、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书的认证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无须提供此项文件);

  注:外国投资者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履历;提供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并能提供有效护照原件供核对的,不需提交公证文件。

  8、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0、中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1、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1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商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