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为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审批的有关规定
(A)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直销管理条例》。
(B)审批权限
申请成为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由商务部审批。
(C)需符合的条件
除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外,设立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3、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D)申请材料
1、申请成为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申请表;
2、由合营(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营(作)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
3、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
4、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证明;
5、外国投资者经会计/审计机关审验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6、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对以上3、4、5项进行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7、外国投资者在境外有3年以上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书面声明;
8、投资者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材料;
9、企业注册资本到位证明文件;
10、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出具的保证金交纳证明;
11、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12、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13、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14、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6、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达成的同意依照直销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E)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由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申报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报企业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商务部转报。
2、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服务网点设置方案;
(2)服务网点涉及地区地县(含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