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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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关于建设部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

  办理指南:

  1、必须符合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涉及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人应先办好工商变更,办理网上变更。

  (一) 名称变更

  1.变更的依据及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

  4.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 注册资本变更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3.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4.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5.资质证书副本

  (三) 住所变更

  1.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2.办公住所产权或租赁证明。

  3.资质证书副本

  (四) 法定代表人变更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法人工作简历;

  2.企业章程修正案;

  3.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

  4.资质证书副本

  (五) 技术负责人变更

  1.任职文件;

  2.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简历;

  3.造价工程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资质证书副本

  一、受理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

  电话:0731-4455861

  网址:www.ccost.com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7)对变更内容及时更改数据库。

  (8)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复审。

  3、时限:即办

  二、审定

  1、责任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变更条件及标准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变更初审意见

  3、时限:即办

  三、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同意变更的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对不予申报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3、时限:即办

  咨  询:www.ccost.com

  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地址:长沙市解放中路86号

  乘车路线:112路、368路、138路、139路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