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设定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广告经营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工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条件: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应提交的文件: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承办部门: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审批程序:由申请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呈报申请材料。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