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概述
调解中心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止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国家工商局第79号令)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示和事实根据;
3、符合调解中心受理合同争议调解的范围。
办理程序
申请—立案—调解—结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特殊情况、如因延期调解不能在两个月内结案的,双方当事人仍要求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经调解中心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合同,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执行。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
2、争议合同的副本及组成部分;
3、参加调解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共有人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备 注
需双方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