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虚假标注“守合同重信用”如何定性?

来源: 【字体: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对于企业来讲,信用就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许多企业把“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看成金字招牌。然而,个别企业不是靠自身努力去争取它,而是冒用这一称号,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案情介绍:

  前不久,山东省武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李某经销的某品牌复合肥外包装上印有“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该复合肥由山东省D市T公司生产。经查实,T公司并未获得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对T公司在复合肥外包装上虚假标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办案人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二、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T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因为当事人虚假标注的行为会使公众误认为其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而对该公司所生产商品的质量产生信任,从而达到其增强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争取更多交易机会的目的。T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T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及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工商机关应该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T公司的包装袋是由其出资印制的。在其生产的复合肥外包装上标注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并不是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符合商业广告特征,应当依据《广告法》进行规范和监管。因T公司并未获得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工商机关应当认定其为虚假广告,并据此定性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依据《广告法》处理是恰当的。

  在关于武城县工商局对T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上,办案人员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D市T公司的生产环节,不在武城县境内,武城县工商局对T公司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武城县工商局认为,T公司在其生产的复合肥外包装上标注“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字样是虚假广告,复合肥包装袋就是虚假广告的载体,复合肥销售到哪里就是把虚假广告做到哪里,哪里就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武城县工商局有权查处T公司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