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要求,
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湖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的管理。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上市”为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上市前,
应将股东大会决议、上市方案等资料报县、市级监管部门及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以上,符合境内外上市条件的可申请在境内外上市。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2个会计年度以上,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以上,可在“新三板”挂牌。
在“新三板”挂牌通过发行股票、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等形式募集资金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行股权融资时,
除应遵守“新三板”的有关规定外,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保持原有控股地位;
(二)进行股权转让时,
除应遵守“新三板”有关规定外,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为防止恶意收购行为,转让后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
不得高于原第一大股东;
(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
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原股东60%(含)以内股份可通过转让系统自由转让,无须备案。
转让股权比例超过60%或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15%时,须按省政府金融办相关文件规定报批;
(四)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增发,
其增发股份每次不
得超过增发前总股本的100%,
前后定向增发间隔时间不得少
于1年;
(五)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
须将省政府金融办相关政策规定于挂牌前在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并作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1个会计年度以上,
分类监管评级达到B级以上的,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但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0%。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上市后,
如有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股权转让等事项,应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并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录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上市备案。
第十条 各级监管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申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设置风险警示,
下调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等级;
(三)全省通报,
暂停上市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暂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其他创新业务,
责令整改;
(五)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资格的退出机制;
(六)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引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
应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