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发给发票领购簿,将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