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发票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2)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否符合代开范围;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开具普通发票货物的范围;通过系统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2.核准
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于免税的项目可以直接代开普通发票。
3.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