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程序有哪些?
答:(1)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2)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⑹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4、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怎么办?
答: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