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2、纳税人逾期未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税务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限到期的当月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