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车船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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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法》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2、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3、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

  2、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3、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