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契税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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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契税申报缴纳事项

  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纳。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三、服务对象

  契税纳税人。

  四、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资料,具体如下: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4)申请税收优惠的应提供与优惠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以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一)上门申报缴纳税款程序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税务文书发送受理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中心地税窗口);

  2、征收大厅各纳税申报窗口(或政务中心地税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

  3、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或其他报送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

  4、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签章并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将有签章和受理日期的申报资料按规定存档备查。

  5、受理人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开具税票征收税款。

  (二)邮寄申报受理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2、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局将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邮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主管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后,按照“自行上门申报方式”的受理程序受理。

  (三)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受理程序

  1、纳税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市税务代理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照与纳税人签订的《税务事宜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机构超越合同范围或者有税收违反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处理并通知纳税人。

  2、税务代理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的方式申报纳税。

  六、办理时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