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要求,现将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船)(以下简称学生用车(船))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学生用车(船)个体车(船)主,月营业额未达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免税。
四、关于鼓励从业问题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学生用车(船)个体车(船)主,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税务行政性收费问题
免收学生用车(船)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体车(船)主购领接送学生所需税务发票的工本费。
各级要充分认识落实学生用车(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抓紧抓实。要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和存在困难,帮助规范财务核算,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绿色通道,为保障学生用车安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