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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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或重开。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4 号)

【报送资料】

( 1 )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 )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 3 )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报送资料,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