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县级业务 市级业务 省级业务】
所需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