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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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30。

  【县级业务 市级业务 省级业务】

  所需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