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十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外管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税款、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