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公通[2008]3号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湖南省公安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因安全监管不力,辖区发生丢失、被盗炸药120公斤或雷管1000发以上的案件,给予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因安全监管不力,辖区发生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案件,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因安全监管不力,辖区发生爆炸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给予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因安全监管不力,辖区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爆炸案件,给予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给予上一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上两级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上一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滥用行政许可职权违规审批造成管理严重失控的;
(二)在涉危涉爆公司、企业、厂矿、单位参股或索拿卡要的;
(三)对群众举报的涉爆线索和发生的涉爆案件不全力查处、不及时上报,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对违规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公安机关纪委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或报请对违规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地方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辖区以外地区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爆炸案,经查证系从本辖区非法流出的民用爆炸物品所致,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追究本辖区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