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固体废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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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一)申请人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审批符合《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四)《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函[2013]176号)

是否收费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审批符合《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省固废站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固废站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经营资质情况;

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建议批准进口废物种类、数量的书面审查意见,交站长审核,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许可的说明理由并报站长审查。

3)时限:10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固废站站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审查申请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申报资料和手续是否完备;

审查初审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合法。

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和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此项工作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复审意见和有关材料;

2)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将审批意见和材料退回经办处室。

3、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省固废站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根据许可审查同意意见,制作办理报国家进口废物登记中心审批的文书和手续,收到国家批准的进口废物许可证书后,告知申请人办理领证手续。

2)根据不予许可的决定,制作文书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拟许可项目在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公示5天。

4)对审批资料立卷归档,及时送厅档案室保存备查。

3、时限:2个工作日。

六、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时间)

七、咨询渠道

http://www.hbj.hunan.gov.cn或0731—85698137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站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站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六)驻厅纪检监察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无故不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准予核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不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报单位项目信息的;

8、有其它应该追究责任的过错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驻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1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廉政风险点

1、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阶段,利用企业急需拿到进口许可的心理,向企业索、拿、卡、要、报;

2、承办人员在现场调查或检查的过程中,接受企业吃请、收受企业红包、礼品等。

十二、防范措施

1、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严禁在评审过程中的索、拿、卡、要、报行为,一经发现则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评审意见的拟定,要经各级环保部门实地检查、讨论通过后方可行文;

3、实行廉政承诺制,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5698037

窗口地点

长沙市万家丽路中路三段118号省环保厅一楼政务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

806路、16号公共汽车到达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或下午1500—1800(夏)

业务咨询电话

0731- 85698000

单位网址

http://www.hbt.hu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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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表 1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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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文件 1

相关材料http://www.hbt.hunan.gov.cn:8089/xndt/virtualhall/resources/images/3/1.jpg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