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
三、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 1646号)第二条
四、受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构:省级公安机关
六、办理条件:
1、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2、具备储存、保管弩的条件。
3、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七、申请材料:
1、竞技体育部门需提供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书。
2、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申请书(包括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的种类、数量、用途、储存、保管弩的条件,开办弩射项目的名称、用途、开办理由、目的、占地面积、靶位设置,教练情况等)。
3、法人代表、安全主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4、安全管理规则。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场地安全设施。
申办材料应一式三份。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主体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岗位责任人: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
(2)对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堪查。
(3)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省公安厅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3、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省公安厅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相关证件。
(3)对未通过审批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九、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