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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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经营品种范围中涉及到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
许可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9751250)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或者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材料提交齐全时方为受理 2、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三)时限:2天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人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专家组通过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专家意见。(专家会审和修改报告时限:20个工作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专家会审和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危化品安监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品安监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89751277 传真0731-89751223 |
窗口地点 |
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51号海利集团大院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局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59、150、115路公交车至小林子冲站,下车后往海利集团大院内即到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9751250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孟偲偲 卢斌荣0731-89751250 |
单位网址 |
http://www.hunansafety.gov.cn/ |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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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
相关材料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1份 |
相关材料 |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1份 |
相关材料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份 |
相关材料 |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1份 |
相关材料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安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