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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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包括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0号)第十七条)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它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它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监处受理人员。 (受理电话:0731-8975124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承办人在确认申请文件和材料齐全后签收。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或者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补正材料提交齐全时方为受理.。 2、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监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人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申请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专家组通过的备案预评价报告和专家意见。(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时间:60个工作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0个工作日(特别程序: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不计入初审时间)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监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非煤矿山安监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9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监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31-89751277 传真0731-89751223 |
窗口地点 |
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51号海利集团大院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楼政务大局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59、150、115路公交车至小林子冲站,下车后往海利集团大院内即到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9751243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万帅 0731-89751243 |
单位网址 |
http://www.hunansafety.gov.cn/ |
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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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 |
相关材料 |
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1份 |
相关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份 |
相关材料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份 |
相关材料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份 |
相关材料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份 |
相关材料 |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份 |
相关材料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求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它应急求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份 |
相关材料 |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份 |
相关材料 |
采矿证 1份 |
相关材料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份 |
相关材料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1份 |
相关材料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申报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验收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1份 |
相关材料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