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决策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技术咨询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监测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Ⅰ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Ⅳ级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法律援助
5.4 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人员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信息呈报格式
9.2 信息发布格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业环境污染,及时、合理处置各类重特大农(牧、渔)业环境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部《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环境污染及其衍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实行四级预警和应急处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预警和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监督,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决策机构
按照突发事件等级,省农业厅、各市州农业局、各县市区农业局成立相应的省、市州和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1.1 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农业厅成立湖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省农业厅厅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厅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业厅办公室、省农业厅发展计划财务处、省农业厅监察室、省农业厅法规处、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省农业厅科教处、省农业厅粮油处、省农业厅经作处、省农业厅蔬菜处、省畜牧水产局、省农垦局、省植保站、省土肥站、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全省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制定省内有关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全省性行动方案及其有关规定;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负责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1.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站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农业厅办公室、省农业厅发展计划财务处、省农业厅监察室、省农业厅法规处、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省农业厅科教处、省农业厅粮油处、省农业厅经作处、省农业厅蔬菜处、省畜牧水产局、省农垦局、省植保站、省土肥站、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上述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1.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组主要由六个专业组组成。
(1)调查评价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状况,做出调查结论,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提出应对意见。
(2)现场救助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责受灾人员救助,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助工作,监督救助措施的落实,负责受灾人员抢救、疏散、现场排险、物资调配等。
(3)污染控制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协助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蔓延等。
(4)应急监测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成员参加。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和污染跟踪。
(5)物资调配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管理、储备、调配、发放等。物资调配组成立后,要迅速拿到履行统一领导职能的应急指挥部及突发事件所在地应急指挥部的物资储备清单。
(6)综合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协调、新闻单位的衔接等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负责对全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负责信息沟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监察、信息收集,以及日常污染事故的受理等。对突发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受理后及时上报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协助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提供应急措施建议;拟订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处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实施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农业部和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参照上述职责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以及履行对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日常管理职责。
2.3 技术咨询机构
由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等单位的农业、环境、监测、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湖南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技术咨询委员会,作为全省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件预警等级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突发事件处理的技术指导;对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各市州、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种植业、渔业、畜牧业、农垦等相关行业间信息收集和交换机制,重点收集农区周围的工业污染源、农用水源水质、危险废弃物贮运等相关信息,为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源。
3.2 预防预警监测
加强已有的农业环境监测体系的设备、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例行监测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及时填写《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表》,并逐级上报。遇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靠现有监测网络,开展例行监测,建立完善预防预警信息数据库,定期汇总、分析、评估监测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进行预测,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各级人民政府。
3.3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预警报告做出分析判定后,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结束预警行动。
3.4 信息发布
省农业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照发生区域、危害大小和损失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4.1.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Ⅰ级(特大):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3)造成5000亩以上农田污染的。
(4)造成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
(5)造成跨省污染的。
(6)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Ⅰ级灾害的灾情。
4.1.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Ⅱ级(重大):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影响当地社会安定的。
(5)造成省内跨市(州)污染的。
(6)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Ⅱ级灾害的灾情。
4.1.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Ⅲ级(较大):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3)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4)造成跨县(市)污染的。
(5)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Ⅲ级灾害的灾情。
4.1.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Ⅳ级(一般):
(1)因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造成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农田污染的。
(3)造成跨乡(镇)污染的。
(4)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Ⅳ级灾害的灾情。
4.2 Ⅰ级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Ⅰ级(特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中要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或破坏范围;污染源的种类、数量、性质;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已采取的措施;省应急指挥部的其它指令。
省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的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并做出突发事件Ⅰ级预警建议后,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再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赴突发事件所在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突发事件所在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1 现场救助
现场救助主要依靠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污染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排险、减害,实施现场救助。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在污染区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有关警示通告。
4.2.2 控制污染源
在明确污染源的情况下,立即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属于化学危险品类泄漏的,立即协调环保、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2.3 控制污染蔓延
对污染物质可能扩散或传播的途径进行分析、调查和勘查,采取必要措施,堵截扩散或传播途径,对受到污染的农畜水产品进行截留、追回并妥善处置,防止污染扩散和蔓延。
4.2.4 调查评估
对污染现场进行勘察和技术调查取证;对污染事件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展开全面调查,对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4.2.5 结束响应
在污染险情或危害排除后,由国家技术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响应。发布警示通告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警示通告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警示。
4.3 Ⅱ级响应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Ⅱ级(重大)突发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根据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应急指挥部备案,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组织工作组和省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赶赴现场调查。突发事件所在市州和县市区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Ⅲ级响应
市州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突发事件Ⅲ级预警建议,经市州应急指挥部决定,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
4.5 Ⅳ级响应
县市区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突发事件Ⅳ级预警建议,经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报市州应急指挥部备案,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进行支援。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遭受污染伤害的群众应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伤害较重的群众要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大气污染毒害区域的群众要转移到安全地带。对饮用水源被污染地区的群众,要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和食品。
5.1.2 经济赔(补)偿
对能够分清污染责任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污染事故肇事方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5.1.3 灾后重建
对由于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计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弥补灾害损失。
5.1.4 污染整治
查明造成污染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上级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5.2 社会救助
受污染损害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受国内外救助机构的援助,接受企业和个人捐助等。资金和物资统一管理,及时发放到受害人,做好登记和监督,严禁将救助资金和物资挪作他用。
5.3 法律援助
调动法律援助组织,为受害地区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5.4 调查报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省农业厅研究建立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储备农业环境污染防护用品、化学药品、净化设备、检测试剂、监测仪器等。
必要时,由省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市州政府进行救援物资的调用。
6.2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污染损害的,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救济资金。
6.3 技术保障
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环境污染检测系统,分级负责全省或本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及污染物质的检测、诊断工作。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和农业部的考核评定。
6.4 人员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发生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进行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预防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农业环境保护,做到群防群控,早防早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与处理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用水域(含天然养殖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然性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事件名称: 事件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发生地点: 市(州) 县市区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在 市(州) 县市区发生 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或造成 人死亡或 人中毒;或造成 亩农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引起 人上访,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特别严重影响。
报告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9.2 信息发布格式
关于 事件的公告
年 月 日, 市(州、县)发生 事件,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特此公告。
湖南省农业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