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字体:

湖南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教育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高等院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群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1.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事故灾害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1.3.4  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1.3.5  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湖泊、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1.3.6  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1.3.7  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省教育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委“一把手”是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具体划分情况分别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事件级别划定部分。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教育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党组副书记、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厅长

  成  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建设处、发展计划处、高等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基础教育处、教师处、民族教育处、体卫艺处、职成处、民办教育处、督导室、纪检组、机关党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省教育报刊社、省教育电视台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非省教育厅直属的部管或省管高校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向其相应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校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  各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2.3.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计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族教育处、学生处、科技处、体卫艺处、国际交流处、民办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省教育报刊社、省教育电视台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维稳办,日常工作由维稳办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响应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督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决定信息报送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决定对外公布、公开的口径及发布时间、方式等,并报送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3.2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财建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计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族教育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民办教育处、监察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日常工作由财务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全省学校防范和处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适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通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事宜;对一般灾难事故,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特大灾难事故,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派员赴现场参加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情况决定动用专项资金及使用资金的数额;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2.3.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体卫艺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体卫艺处、民办教育处、督导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体卫艺处,日常工作由体卫艺处承担。主要职责为:在卫生厅的指导下,负责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财建处处长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发展计划处、人事处、财建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族教育处、督导室、学生处、国际交流处、民办教育处、监察室、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维稳办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建处,日常工作由财建处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害发生的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

  2.3.5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厅长和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科技处、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维稳办,日常工作由维稳办承担。主要工作职责为: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有害信息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大面积传播,校园网系统遭受大范围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扩散事件;及时处置和报告校园网遭受境内外严重攻击,遇有极其严重、不可控制的大型安全事件。

  2.3.6  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兼任,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信息产业厅、省保密局、省监察厅、省教育考试院、省电信有限公司各一名副厅级领导担任。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信息产业厅、省保密局、省监察厅、省教育考试院、省电信有限公司相关处室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学生处、高教处、职成处、监察室、稳定办及考试院相关处室负责人员组成。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为:确认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决策;协调各方行动。

  2.4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比照省教育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地、各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对于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要在1小时内、重大事件(Ⅱ级)要在2小时内、较大事件(Ⅲ级)要在4小时内、一般事件(1V级)要在8小时内报省教育厅,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可直接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主管部门。

  (4)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学校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在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报告。

  3.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有条件的,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学校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尽快通知相关处室和工作组办公室。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单位、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办公室根据厅领导意见,报告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厅领导意见,编发信息专报,报告省维护稳定办公室、公安厅等相关部门。

  3.1.3  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教育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在省教育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2.2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2.3  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4  具体的预警行动详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相关内容。

  3.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要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教育厅各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省教育厅统一发布。必要时,请省政府新闻中心组织协调。

  4、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省教育厅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教育部。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省教育厅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教育部。

  4.3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省教育厅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省教育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5.2  物资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5.3  资金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属于高校内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高校要严格保证应急资金充足。

  5.4  人员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高校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

  5.5  培训演练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具体保障措施分别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保障部分。

  6、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我省教育系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原则按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即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形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形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视情形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件呈萌芽状态。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信息;以及视情形需要作为Ⅳ级对待的事件。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6.2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预防和预警

  6.2.1  预防预警信息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校要经常研究影响学校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本学校可能引起不稳定的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措施、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进行化解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个性问题向共性问题转化,局部问题向全局性问题转化,经济问题向政治问题转化,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对可能引起学生高度关注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特别是对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或涉及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等容易激化学生情绪的问题,以及敏感期、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庆、重大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把握师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要密切注意敌对势力利用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观的一些矛盾和偶发问题进行炒作和煽动,引发不稳定事端。

  6.2.2  信息报送制度

  (1)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2)坚决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失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端。

  (3)省教育厅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和研判发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后各方面的反应,掌握发展态势,II级以上事件直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省维稳办、公安厅等部门,同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与有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联系,协助处理有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办等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信息,准确、及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与省外宣办、公安厅、信息产业厅等沟通情况,提请协助和支持,加强互联网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2.3  信息报送流程(略)

  6.3  应急响应

  6.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处置

  (1)若事件已超出事发学校范围,在事态扩大、依靠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力量无法平息的情况下,除按照IV—Ⅱ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遣警力进校,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和学生受伤。省教育厅立即启动预案,指导有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组成工作小组,迅速派人深入各相关学校,靠前指挥,果断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必要时,省教育厅领导小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督促和调查。

  (2)当发现有学生要上街游行时,学校应立即组织学工干部和辅导员做工作,尽力阻止。一旦劝阻不住,学生走出校门,学校一方面要派人跟随学生队伍做劝阻和引导工作,另一方面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持秩序的工作,防止社会闲杂人员和别有用心的人进入游行队伍寻衅滋事,还要及时请公安部门到现场协助做好工作,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同时,学校要安排一定力量做好在校学生的稳控工作,劝阻他们不要再走出校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动员和发挥党政工团组织及院系党政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队伍和学生会以及学生党员骨干队伍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院不漏系、系不漏班、班不漏人;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加强校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3)如公安部门必须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坚决措施,学校要组织干部劝说学生离开现场,保证学生安全。如学校必须做出处理学生的决定时,要掌握好时机和程度,避免矛盾激化,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团结大多数学生,促使事件得到尽快平息。

  (4)必要时,由省教育厅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湖南省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针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湖南省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6.3.2  重大事件(Ⅱ级)的处置

  若事件已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除按照Ⅳ一III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极个别人,要报请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和监视。各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院(系)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省教育厅应急工作组派出专人赴现场指导、督促和调查。

  6.3.3  较大事件(111级)的处置

  事件爆发后,处于局部聚集状态时,除按照Ⅳ级事件响应程序外,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报告,学校应急工作处置小组立即研究决定启动工作预案并立即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湘教育部直属高校还应报告教育部。同时,要根据事件引发原因,通知与事件直接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校领导到场,对原因清楚、能够立即处理的问题,马上依法、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通过院系学生工作干部和班主任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使学生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尽快实现思想转变,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决策和决定,与学校保持一致,并对聚集学生进行分隔、疏导和疏散,恢复正常秩序。

  6.3.4  一般事件(Ⅳ级)的处置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监控、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加强校园巡查和监控,发现不稳定因素出现苗头时,及时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发现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对张贴者立即予以监控,确定其身份,分别情况予以处置。对大字报、小字报及传单迅速清除,防止扩散。同时要加强对校园网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删除有害信息。发现突发事件的苗头时,学校学生工作部、保卫处人员和相关院系学生工作干部立即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和问题。

  6.4  应急保障

  6.4.1  预案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反应的主要内容、本人的位置、职责等,保证需要时,能够快速到位、规范行动、有效处置。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对预案进一步完善。

  6.4.2  队伍保障

  不断壮大维护学校稳定工作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形成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安全保卫和网络管理队伍,并建立预备队伍。加强对应急力量的培训和管理,解决必要的装备和经费。特别是要坚持德才兼备和专兼结合的原则,选好配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6.4.3  技术保障

  加强维护学校稳定快速反应体系的基础建设,推广和完善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为师生提供全方位的求助、咨询和服务,提高校园整体防范水平,防止因治安事件引发影响稳定的事端。

  6.4.4  物质保障

  坚持平战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人力、物力、财力准备。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后,要全力做好处置人员和事件参与师生的必需生活、医疗救助、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  善后与恢复

  各校在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6.5.1  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制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6.5.2  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当地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协调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6.5.3  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关心和安排好有困难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审慎处理好后勤社会化改革、校办企业改制中的人员安置问题。

  6.5.4  事件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学校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省教育厅处置工作组。省教育厅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起草总结分析报告,经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

  7、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1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将事故灾难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IV级。

  7.1.1  特别重大事件(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2  重大事件(II级):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3  较大事件(III级):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害。

  7.1.4  一般事件(IV级):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害。

  7.2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7.2.1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突发火灾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室)报警。学校有关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救人和灭火工作,并在消防队伍到现场后,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

  (2)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

  (3)抢救伤病员,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妥善安置伤病员。

  (4)解决好学生等受灾人员的安居问题。

  (5)及时采取人员疏散、封锁现场、转移重要财物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财产的安全。

  7.2.2  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房屋、围墙、厕所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2)迅速采取诸如切断煤气等有效措施,并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消除继发性危险;

  (3)在有关方面的帮助下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

  7.2.3  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处理办法

  (1)有湖面、水面的学校,要事先落实救援部门,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2)学校发生校园水面或冰面溺水事故,救援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对于冰面溺水事故,要科学处理,有组织地救助,避免因冰面大面积塌陷造成继发性伤亡。并立即向当地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

  (3)学校有关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溺水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进行落水人员防冻伤等应急抢救处置。

  7.2.4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处理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排查消除踩踏事故隐患,对可能因拥挤而易发生踩踏事故的通道设立安全提示,加强对学生进行重点监管,坚决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2)学校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学校要迅速开展现场疏导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当地医疗急救部门报告求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学校有关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第一时间亲临第一线指挥,根据灾情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势,制止拥挤,做好人员疏导疏散工作;组织人员对受伤者进行人工呼吸、止血等应急抢救处置,尽快将伤病员送往医院抢救,妥善安置伤病员,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支援帮助;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7.2.5  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发生爆炸事故后,学校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2)学校要在爆炸现场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控制好现场的治安事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并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好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3)如果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4)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搜寻物证、排除险情,防止继发性爆炸等工作。

  7.2.6  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

  (1)学校应根据各类危险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学校因意外因素引起危险物品泄露,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的,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设置污染区;

  (3)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协同政府有关专业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式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验,迅速查明危险品类型,确定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4)初步查明情况后,要迅速制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5)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立即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程度轻微的,启动学校相关应急预案处理,情况严重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师生撤离;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学校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7.2.7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1)学校校园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遇有学生、教职工死亡、受伤等情况,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救,立即向当地医疗急救部门求助,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证人;

  (3)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7.2.8  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专项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遇有学生、教工死亡、受伤等情况,立即求助当地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3)活动组织者和安全工作负责人要稳定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逃生,担负起保护学生生命安全的责任,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学校有关领导和当地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病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2.9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工具和设施;

  (2)完善通讯体系,做好定期通讯联络工作,定期清点人员,及时沟通信息;

  (3)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自救工作;

  (4)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首先判断事件的性质,权衡事件的轻重,统一认识,统一指挥,协调好学校和事故一线两部分工作,积极开展救助;

  (5)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7.2.10  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

  (1)学校后勤各部门要做好食堂、幼儿园等重点场所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和通讯保障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工作,对重点场所和关键部位要加强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种服务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发生跑水、断电、燃气泄露等重大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学校有关领导和当地有关方面负责同志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抢修和抢救,控制事态,必要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专业部门支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3)食堂、餐厅等饮食供应部门以及蓄水池、供水塔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一旦发生污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现场保护,并联系地方政府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

  7.2.11  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2)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应本着控制事态发展,积极治病救人、努力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认真做好善后工作,保持稳定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及时向学校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7.2.12  校园周边突发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1)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演化和扩大;

  (2)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引导师生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7.2.13  学校突发事故处理中的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发生灾难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有关情况,疏导师生员工情绪,稳定校园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2)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凡是在事故灾难中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应及时向各级有关外事部门报告;

  (3)凡是发生人员伤亡的,学校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人员伤亡;

  (4)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学校都要考虑可能引发继发性伤害问题,都要妥善处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5)凡是需要对建筑物等采取断水、断电等应急处理措施的,要认真权衡利弊,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受灾受困人员照明、饮水需要和因为跑水漏电可能引发继发性灾害的矛盾。

  7.3  善后与恢复

  7.3.1  一旦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也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

  (1)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恐慌和动荡。

  (3)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7.3.2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加强有关预防措施。要加强校内安全保卫和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各市州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当地政府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加强学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8、学校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8.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8.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8.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市区)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处置工作组。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处置工作组。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8.2.2  信息发布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省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8.3  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略)

  8.4  应急反应

  8.4.1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省教育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及时报请省教育厅领导小组启动预案。

  8.4.2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8.4.3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8.4.4  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省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还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教育部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启动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

  8.4.5  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省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省教育系统应急预案;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派专家指导当地的紧急处置与救治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各地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8.4.6  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省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派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8.4.7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派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县(市区)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4)省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省教育厅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8.4.8  普通高等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本预案规定学校应完成的应急反应外,事件发生2小时内必须将初次报告报告省教育厅、主管厅局和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同时随时报告进程报告和处理结果,在湘教育部直属高校还应报告教育部。省教育厅接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报告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8.5  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8.5.1  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8.5.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8.5.3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8.5.4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9、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1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分为I级-III级。

  9.1.1  I级事件:是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9.1.2  II级事件:是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9.1.3  III级事件:是指对个体造成的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9.2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略)

  9.3  应急处置措施

  9.3.1  应急反应:

  (1)预报后的应急反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预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A、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B、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C、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D、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E、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F、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A、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市州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立即运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受灾地区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工作。

  受灾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收集灾情数据,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视需要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始运作,迅速召开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通报灾情;协助上级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B、I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II级事件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省教育厅根据实情情况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各级各类学校救灾指挥部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迅速报告灾情,省教育厅根据报送的灾情情况汇总、分析后确定应急工作规模,视情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在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同时,了解灾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工作情况。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行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教育厅救灾指挥部,由省教育厅报送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

  市州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灾区进行援助。

  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或各级各类学校所报告的灾情,及时向上级救灾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并提出自然灾害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召集省教育厅有关处室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根据灾情和受灾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救灾指挥部的请求,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并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C、III级事件的应急反应

  III级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省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9.3.2  灾害发生后应急措施的主要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当地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首先做好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协助交通部门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

  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恢复被破坏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

  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消防

  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受灾防御

  协助有关部门对本系统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情绪,防治衍生灾害的发生。

  

  (9)灾害损失评估

  协助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资金

  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

  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2)宣传报道

  协助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协助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

  (13)涉外事务

  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9.4  善后与恢复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9.4.1  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9.4.2  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9.4.3  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9.4.4  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事件发生,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4.5  配合有关部门作好事故调查工作。

  10、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0.1  预警机制措施

  10.1.1  预警信息

  各级教育网络中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湖南主节点,省教育网络中心,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网络中心(局域网),各市州县级网络中心(局域网),各学校网络中心(校园网),各级各类教育网站]通过实时监测,及时与省内外网络信息安全机构,特别是CERNET紧急响应组(CCERT)交流,收集安全信息等手段获得安全预警信息,周期性或即时性地向各教育单位网络中心发布主要异常流量来源单位、可能招致攻击的网络互联设备和计算机的安全漏洞、网络蠕虫病毒的动态变化趋势统计及有害信息传播等预警信息。

  10.1.2  预警行动

  网络和信息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分析安全风险,准备应急处理措施,建立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监测体系,控制有害信息的传播,预先制定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通报机制。

  (1)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

  各级教育网络中心面临着共同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风险,一般包括:

  关键设备或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水、火、电等)造成的物理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病毒蠕虫等恶意代码危害;人为的恶意攻击(包括拒绝服务、系统入侵、篡改主页、窃取敏感信息、散布有害信息等)

  (2)应急准备

  各网络或信息中心明确职责和管理范围,做出被管对象和相应风险列表文档。

  CERNET湖南主节点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由湖南主节点负责,省教育网络中心及教育门户网站由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及各市州县市区、学校教育网络中心(校园网、局域网、教育网站)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由各单位负责。各级教育网络中心按要求安排应急值班,并将值班安排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确保到岗到位,联络畅通,处理及时准确。

  (3)具体实施

  A、物理环境

  建立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建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并落实以下预防措施:

  ●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对运行关键部位实施7×24小时保卫。禁止任何非授权人员进入;

  ●建立备份电源系统,并定期检查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

  ●建立重大安全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机制;

  ●对所有人员进行防火、防盗等基本技能进行培训。

  B、网络设备和通信线路

  ●核心设备和线路备份,避免单点故障;

  ●核实路由器操作系统安全、打过补丁;

  ●禁止未授权访问,授予管理员不同权限,关闭非必要服务;

  ●采用认证方式避免非法接入和虚假路由信息;

  ●实时监视和入侵监测,及时排除故障、处理攻击;

  ●保证足够带宽,防止突发流量造成拥塞导致网络瘫痪。

  C、计算机系统

  重要系统采用高可靠硬件、稳定软件、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份机制,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安装稳定的操作系统和最新补丁,并定期更新;

  ●关闭所有不必要的服务、帐号;

  ●安装有效的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定义码;

  ●严格限制内部用户的访问权限;

  ●对用户和管理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对关键系统实施全时动态监测;

  ●对重要的数据定期备份。

  D、重要的信息系统

  ●重要的信息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制度,发表在BBS、聊天室、留言板、论坛等交互性栏目上的信息,必须执行先审后发的制度;

  ●为避免域名系统的单点故障,建立至少主辅备份,并分布在不同的子网网络,并严格配置主机系统安全;

  ●对于单位或部门的网页服务器,除了严格配置主机系统安全以外,还应该建立防火墙保护主机的安全;

  ●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除采取安全技术手段外,还应建立7×24的全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不具备建立网络及软硬件环境条件的单位,应将信息系统托管到有条件的教育网络中心。

  E、各级网络边界控制

  ●在各单位局域网边界建立防火墙,在重大安全事件爆发时可以实施访问控制;

  ●在邮件服务器前配置反病毒和反垃圾邮件网关;

  ●安装入侵检测系统,监测攻击、病毒和蠕虫的发展,及时发现重大安全攻击事件;

  ●采用信息网关控制、内容过滤等技术手段,控制有害信息经过网络的传播。

  (4)报告

  在所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发生事件后,立即启动安全事件处理流程,分析、定位事件的来源和危害程度。

  出现单位内所管辖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一般事件在单位内报警并作相关处理。重大事件和影响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时,向上级管理部门紧急报警。必要时逐级上报。

  一般安全事件,可向入侵者所在的网络管理员投诉。严重安全危害事件(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及破坏国家信息安全的反动政治言论),应当及时消除、保留证据,并按应急组织体系向上一级报告,请示进一步处理的决策

  CERNET湖南主节点报省教育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CERNET华中地区主节点,其它教育网络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同时根据需要依法向其它部门报告。

  10.2  应急响应

  10.2.1  网络安全事件分级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教育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可预计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以下级别:

  (1)Ⅰ级事件

  CERNET湖南省主节点及省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8小时;省教育网络中心及教育门户网站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12小时;教育单位管辖内的教育网络物理环境、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等发生严重损失,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全恢复;大范围、长时间公开发布(获取)对教育单位内部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息;发布(获取)触犯国家法律的信息构成犯罪的。

  (2)Ⅱ级事件

  CERNET湖南省主节点及省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2小时,小于8小时;省教育网络中心及教育门户网站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4小时,小于12小时;教育单位管辖内的教育网络物理环境、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等发生重大损失,2个工作日内无法完全恢复;公开发布(获取)对教育单位内部或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发布(获取)触犯国家法律的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3)Ⅲ级事件

  CERNET湖南省主节点及省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小于2小时;省教育网络中心及教育门户网站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1小时,小于4小时;教育单位管辖内的教育网络物理环境、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等发生较大故障,1个工作日内无法完全恢复;公开发布(获取)不良信息但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发布(获取)可能触犯国家法律的信息得到及时处理的。

  (4)Ⅳ级事件

  CERNET湖南省主节点及省内主干网络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小于30分钟;省教育网络中心及教育门户网站中断甚至是全部中断超过小于l小时;教育单位管辖内的教育网络物理环境、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等发生故障,1个工作日内可以完全恢复;发布(获取)不良信息得到及时处理的。

  10.2.2  网络环境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火灾、盗窃、破坏等紧急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规定处理。影响全省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由省教育网络和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置。影响CERNET湖南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由省主节点统一指挥处置。

  遇供电相关紧急事件,由单位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作紧急现场处置,根据停电时间、用电功耗、电池电能储备、供电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和信息运行情况等条件作调度,包括次要系统停电减轻负载等措施,密切跟踪参数变化并反馈调整控制,联系相关公司和人员作现场维护。

  10.2.3  网络运行事件处置

  网络运行相关事件由各级教育网络中心运行部门负责,遇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相应网络中心负责人报告。事件包括:线路中断、路由故障、流量异常、域名系统故障等;

  10.2.4  网络攻击事件处置

  由所属各级教育网络中心按部门分工和应急流程处置。对于大规模、影响较大的恶意移动代码、拒绝服务攻击、系统入侵和端口扫描等攻击行为作如下处置:

  (1)通知应急负责人和网络中心负责人,并由其决定上报或通报;

  (2)按预案通知相关管理员采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实施控制;

  (3)处置人员记录事件处理步骤和结果,总结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10.2.5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应紧急通知信息主管负责人,及时消除非法信息,恢复系统。在无法迅速恢复系统,而且影响较大时,应实施紧急中断连网,并紧急上报。

  10.3  应急保障

  10.3.1  组织保障

  (1)省教育厅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处理CERNET和省内各级教育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2)CERNET湖南主节点下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响应组(HNCERT),在CERNET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统一协调CERNET湖南主节点和各入网高校校园网网络中心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

  (3)CERNET湖南主节点负责本地的安全运行保障,建立本地区的安全运行保障体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与当地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通信管理局等国家安全管理相关部门的衔接,明确与当地电信运营商、供电公司等运行安全相关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应急协调机制。

  (4)CERNET接入单位(主要为高校)负责本单位局域网(主要为校园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各CERNET接入单位应成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与联系方式报省教育厅和CERNET湖南主节点备案。

  (5)其它教育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按行政隶属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3.2  通信保障

  省教育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省各级教育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联系信息。

  CERNE湖南主节点负责建立各入网单位网络中心的通信联络信息,以及与CERNET国家网络中心之间的业务联系信息。

  上述联络信息需及时更新,确保应急联络渠道24小时畅通。

  10.3.3  环境保障

  各级教育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并保持本单位的电力、空调、机房等网络安全运行基本环境。省教育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周期性检查省内各级教育网络中心对运行安全环境要求的落实情况。

  10.3.4  技术保障

  各级教育网络中心应建立起符合要求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支持力量,并对接入单位或下级单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支持。各单位应重视人员队伍的建设,安排专职网络信息安全员,参加省教育厅培训取得“湖南省教育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0.3.5  流程保障

  各单位应建立起所管辖范围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处理流程,负责应急处置各类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安全事件处置根据事件出现的位置和范围按分级原则进行。出现本层次应急处理流程中断,应急处置无法进行,或者事态范围扩大,超出本管理区域时,按照事件升级的原则向更高层次紧急通报处理,避免延误。

  10.4  善后和恢复

  各类教育网络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除在处置过程中进行阶段性分析外,处置工作结束后应重新评估事件级别,对三级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做出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及时上报上级教育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门及单位领导。在征得上级部门及单位领导同意后,可根据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事件情况。

  各级教育单位应对每次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的管理、协调和技术等问题加以改进和完善,并实施针对性演练,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11、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1.1 事件等级的确定

  11.1.1  事件等级分类及条件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I级事件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扩散范围广。

  (2)Ⅱ级事件

  A、情况一:

  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自用;

  扩散范围有限。

  B、情况二:

  在一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

  扩散范围较广。

  (3)Ⅲ级事件

  一个市级辖区使用的拟考试题发生泄密;

  未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

  性质为自用;

  扩散范围有限。

  11.1.2  确定主体

  湖南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

  11.1.3  确认程序

  (1)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做出初步判断;

  (2)湖南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方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3)湖南省厅际联席会议确认事件等级。

  11.2  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略)

  11.3  应急处置措施

  11.3.1  Ⅰ级事件

  在执行Ⅲ级事件第一至八项措施的基础上:

  (1)公安厅指导、督促当地公安相关部门及时破案;

  (2)省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厅际联席会议批准的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进行正面报道;

  (3)相关市州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布置,宣布当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延期举行,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11.3.2  Ⅱ级事件

  (1)情况一(试卷使用范围在两市以上):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自用,扩散范围有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同Ⅲ级事件。

  (2)情况二(试卷使用范围在一市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拟考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取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扩散范围较广,采取的处置措施同I级。

  11.3.3  Ⅲ级事件

  (1)省教育厅立即按本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相应工作。办公室、学生处、高教处、职成处、监察室、稳定办、政策法规处、考试院有关负责人共同负责处理;学生处、高教处、考试院值班,收集、报告考试实施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向有关县市区布置实施;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管理教育媒体和网站相关信息。

  (2)省公安厅根据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网站信息通知省信息产业厅和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3)省信息产业厅根据湖南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立即将其封闭;根据需要,控制其他各种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并将有关的情况通报省公安厅和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4)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

  (5)省保密局和省监察局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适时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

  (6)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部署,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续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7)案件侦破前,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要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8)破案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9)考前没有破案,但在确定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的情况下,经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

  (10)其他地区教育考试机构仍按工作部署,正常举行考试。

  12、附则

  12.1  本预案是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和各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市州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含直属高校)应急预案须报省教育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2.2  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  预案启动实施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12.4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并负责解释。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12.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