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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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其他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确保全省保险业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促进和谐。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本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协同应对。加强隐患排查化解,合理预防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密切配合协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事态升级。

  4)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应急处置技术交流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报告,做好先期处置和有关工作。

  5)严守规定,保守秘密。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禁止利用信息牟取私利。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湖南保监局设立湖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指挥中心),由湖南保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省指挥中心成员。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湖南保监局办公室,由湖南保监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省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中心

  负责全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保险机构调动资金、物资和工作人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2.2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完成省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单位、本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2.4 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湖南保监局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行业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以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接受省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专家咨询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制订处置方案;

  2)综合组: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件进展;

  3)治安维护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4)事件处理组:督促突发事件涉及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5)现场处理与评估组:综合分析现场情况,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专家咨询组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6)法律咨询组:负责研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7)信息发布组:统一宣传口径,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定期组织风险隐患排查,按规定向湖南保监局报告企业内部和辖内的经营风险状况。

  湖南保监局通过日常监测、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保险机构报告或投诉信访获取相关信息,对辖内保险业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当风险等级较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布预警,向中国保监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通报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3.2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主动及时向湖南保监局报送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态势及应急处置情况;保险从业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公司、行业协会或者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背景、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信息来源,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对保险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处理的事宜等。事态紧急时,应立即以口头形式报告,并在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湖南保监局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重要信息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保险业突发事件按其种类、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Ⅳ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310名以上5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一般突发事件。

  4.1.2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Ⅲ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50名以上8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较大突发事件。

  4.1.3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Ⅱ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人身伤亡赔付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8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8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的;

  5)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区域性业务中断、对保险机构经营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6)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为级: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0万元以上的;

  2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3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的;

  4)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

  5)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发生严重系统性故障,造成全国性业务中断,对保险机构经营有特别重大影响,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

  6)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

  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危及保险机构正常运营和被保险人利益的;

  8)其他危及湖南保险业安全稳定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保险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省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群众大规模聚集、上访的,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建立与事发地保险机构的联络和联动机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指挥中心;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省政府金融办和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处置行动。

  省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成立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指派专人进驻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沟通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中国保监会、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指示。

  4.4 信息发布

  湖南保监局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态势评估,认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请省指挥中心决定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湖南保监局和相关单位于应急结束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处置措施和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并及时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公文明确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畅通。

  6.2 经费保障

  湖南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

  6.3 其他保障

  对于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拒不服从湖南保监局和其他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保险业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湖南保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湖南保监局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