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函〔2014〕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外商投资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4月1日起,省级核准权限内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注册地市州商务(经济合作)局、国家级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核准。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商务(招商、经济合作)局和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的核准权限,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商务厅备案后执行。
三、限制类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股份制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有专项规定的服务业企业、国家宏观调控与产能过剩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四、全面推行免费代办制度,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须报商务部核准或备案的事项由省商务厅负责代办;须报省、市州核准或备案的事项由县市区商务(招商)局或者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代办。
五、各核准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依法依规审核。对违规核准的,要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与管理,企业设立、变更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数据要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工商、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依法认定各核准单位的批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