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拟进口经营的出版物目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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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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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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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确定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应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 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不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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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前,应对拟进口的出版物的目录进行审查,填写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省新闻出版局收到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后,发现其中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 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应在进口前对拟进口出版物的目录进行审查,填写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表。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应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完成审核备案手续,并书面通知省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同意备案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 三、中央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应分别报省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代理进口报纸期刊的,应将拟进口的报纸、期刊目录和订户材料等备案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后由分支机构报所属母公司汇总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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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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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拟进口出版物的目录。 二、《出版物进口备案表》(包括印刷文本和电子文本),包括以下项目:出版物名称、出版者、国家(地区)、书(报、刊)号、定价、册(份)数、品种总数、进口总量、拟进口时间、拟进口海关,其他有关事项。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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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格式文本 |
有 |
申请书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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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
《出版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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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办公室0731-8430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