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核准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是否收费 | 否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件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的法定办理期限为3个月 |
承诺期限 |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的承诺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教育厅监察室 投诉电话:0731?C82204240 |
许可条件 |
1、由合作办学者提出申请; 2、进行财务清算,并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 3、新的合作办学者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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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8471493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复审;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报教育部备案编号的批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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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 |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14、142、906、501路公交车至省教育厅 |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714936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郑海蓉 0731―84714936 | 单位网址 | www.hnedu.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