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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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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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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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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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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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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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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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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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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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件 ■ 承诺件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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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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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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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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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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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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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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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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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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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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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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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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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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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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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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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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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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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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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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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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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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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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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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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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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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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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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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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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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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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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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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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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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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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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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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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注销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副处长审核。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三)时限:6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注销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受理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分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注销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民间组织管理处。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进行公告。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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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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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5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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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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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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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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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136、146、150、901、112、302路公交车到下大垅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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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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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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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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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845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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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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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灿:0731—845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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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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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unanmjzz.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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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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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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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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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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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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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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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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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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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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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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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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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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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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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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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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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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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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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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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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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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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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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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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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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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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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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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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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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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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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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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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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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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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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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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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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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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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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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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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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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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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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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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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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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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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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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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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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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盖单位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董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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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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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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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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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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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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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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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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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表格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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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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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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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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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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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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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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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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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办非企业单位债权债务处理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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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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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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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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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收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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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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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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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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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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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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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