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管理,推动全省民族古籍工作全面、协调、科学、有序发展,根据我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是指我办为履行工作职责而组织实施的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研究、出版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我办承担的由上级部门提供经费并立项的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二、我办自行研究提出并拟定的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三、由全省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社会公民等向我办申报,经批准立项的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应符合民族古籍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我办根据全省民族古籍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中长期和年度的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重点项目并公布。
第五条 全省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社会公民,可就拟开展和正在开展的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向我办申报为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一般项目或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申报,要能够充分体现我省民族古籍整理难度和整理水平,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学术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对全面完成全省民族古籍工作任务具有突出作用。
第六条 申请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项目申请人需填写《湖南省民族古籍办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申报表》,经当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报我办。
第七条 我办对申报的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进行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立项意见,经报省民委领导审批确定为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后,向项目申请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八条 确定为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接到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与我办签订《湖南省民族古籍办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合作协议书》,列入我办下一年度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重点项目主要由我办组织实施,也可以会同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社会公民共同实施。共同实施可采取合作实施、委托实施等多种灵活的方式。
第十条 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一般项目主要采取委托实施的方式,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我办跟踪实施过程,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把好质量关。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我办报告实施情况,并确保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高质量地完成计划任务。
项目负责人如需调整项目内容、延长完成期限、中止项目合作等,应及时报告我办并征得同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重点项目由我办组织实施的,所需经费主要由我办负责;会同各级民族古籍工作部门、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共同实施的,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我办与合作组织分担。
第十二条 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一般项目的搜集整理等前期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负责,我办根据项目的内容、价值和完成难易程度,提供一定的稿费、编审费和出版印刷费等。
第十三条 全省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均需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民族古籍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有:
一、民族古籍实物或复印(复制)品;
二、公开出版发行的民族古籍图书;民族古籍内部图书资料;
三、民族古籍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 民族古籍整理出版一般项目结项原则上由我办负责,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重点项目结项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达到规定要求正常结项的,予以办理成果登记和归档,并按计划或约定安排编辑出版等事宜;项目完成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正常结项的,我办可采取返回修改完善、减少资助经费、取消合作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由我办组织实施的民族古籍整理出版项目,其成果属我办享有。由我办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合作实施、或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的项目,其成果原则上属我办与合作组织或个人共同享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由我办负责解释。
湖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
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