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湖南省境内(不含驻军)从事于实验动物相关的工作有关的生产单位及个人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生产许可证:
1、有生产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相应等级和相关产品的设施及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有足够保证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正常生产、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科技和工勤人员;
3、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使用的相关产品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5、生产的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有质量自检能力或签订了委托检测协议书;
7、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和包装笼合,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 使用许可证:
1、有与实验动物微生物控制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设施及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有足够保障正常动物实验、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了岗位资格证书的科技和工勤人员;
3、使用的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来自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5、从事放射性、感染性、化学毒性和其他特殊动物实验的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核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需要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受理的申请材料即时移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动管办”)进行审查。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动管办承办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厅政务中心移交的材料按许可证申请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动管办副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初审后的材料依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照申请材料,组成专家组并进行现场技术评审验收(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依据验收结果,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审查意见书,连同申请材料和专家组现场技术评审验收报告呈条财处副处长复核。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核
1、岗位责任人:条财处副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省动管办提交的所有评审材料及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法定要求和标准,对经复核后的评审结论进行审定,签署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动管办承办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实验动物许可证正、副本并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同时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告,网址:www.hnst.gov.cn;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相关权利,电话通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
③将准予行政许可文件及申请材料存档。
④报科技部备案。
3、时限:1个工作日。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科技厅纪检监督室 电话:0731-88988821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一楼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903路公交车至毛泽东文学院站,下车后经人行通道横过岳麓大道到达科技大厦。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5:00-18:00) |
业务咨询 |
0731-88988860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李彧章 0731-88988860 |
单位网址 |
http://www.hns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