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办理条件第4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由市州或县(市)科技局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盖章。
1、岗位责任人:省高新办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高企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时限:即时受理(在通知或指南规定的时间内)。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高新办分管副主任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项目,由认定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初审不合格的退回企业,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环节。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高新办常务副主任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2)认定机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认定机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议,提出认定意见。
3、时限:24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时间除外)。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审批进行公示。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公示与备案
1、岗位责任人:省高新办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经审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3、此段时间不计算在限定时间内
(六)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省高新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已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3、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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