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市州民族工作部门
二、责任人
生产经营清真“三食”审批责任人是市州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人、承办人。
三、审批依据
(1)文件号: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
(2)文件号: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3)文件号: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
四、审批权限
本办法所称清真“三食”,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简称“回维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肉食、饮食、副食。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三食”的单位和个人。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由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报省民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五、申报条件
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的单位或个人除应符合一般副食、肉食、饮食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生产单位不低于10%,经销单位不低于15%,餐饮单位不低于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六、申请材料
从事清真“三食”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申请领取清真标志牌。
申领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程序
清真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制作(个体小摊点的清真标志牌委托所在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制作),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发放,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清真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清真标志牌,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生产经营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八、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清真标志牌。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定期对清真“三食”企业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清真要求的清真“三食”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不具备条件的,由民族工作部门收回清真标志牌,并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再含有“清真”字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省民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向翠兰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单位法人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岗位,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比例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法人不是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弄虚作假为审批创造条件;
(二)在审批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不按政策规定办理,收受贿赂违规操作。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查自纠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