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996778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企业向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开出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0731-899670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3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转达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由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质管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安排具有审查资质的审查员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限按有关产品审查规程进行);
2、核查合格后对产品实施抽样,并将样品送达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发证产品质量检验(检验时限按产品检验标准进行);
3、对组织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4、对审批发证产品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5、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质管处。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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