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办理大厅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的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核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到省局办理大厅进行受理。
(三)时限:1日内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
(三)时限:9个工作日。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核查组,依照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审查通则和相关标准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30个工作日内)
(五)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许可处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并对申证材料复核。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食监处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完成实地核查及产品抽样检验的企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2、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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