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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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受理

事项类别

转报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2200

收费依据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企业取得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996778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企业向所在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开出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0731-899670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跟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提出准予受理的审查意见;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由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质量处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转报

(一)岗位责任人: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批复以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并转达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及时将办理结果报省质监局。

(三)时限:即时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9967107

窗口地点

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A座一楼政务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

120路公交车至省质监局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996704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731-89967045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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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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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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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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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特殊材料(如环保证明、安全许可证、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