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特种设备局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提出审核意见,交特种设备局分管负责人审定。
3、组织鉴定以及专家评审(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时限: 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特种设备局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核意见及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省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和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法定条件,依据鉴定评审报告和特设处审定意见进行审批;
2、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鉴定评审通过的,签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文件。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
2、办理许可证件发放登记;
3、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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