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5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岗位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对其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时限按有关规程执行)。
(三)时限:5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计量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初审意见及实地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三)时限:5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
3、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岗位负责人制作许可或不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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