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市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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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 区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8-12-31 10:26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岳政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45号)精神,决定公布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取消18项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对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提供;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抓紧按程序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遵守证明事项设定权限,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增设证明事项。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有效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服务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修改并重新公布下列2件规范性文件

(一)将《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第四部分第(一)项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须进行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事项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对重大项目应积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依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市发改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审定。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方式外,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式”。

(二)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5〕9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监督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新建、扩建、改建以下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参数,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国家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水利水电工程;

(三)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国家公路工程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公路、桥梁、隧道;

(五)国家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工程;

(六)国家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筑物;

(七)国家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八)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抗震设防职责。

3.调整条文顺序,并删除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部门单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清理审查,依法作出处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docx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