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3〕69号)
归档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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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云市监处罚〔2023〕69号)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0-23 10:38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市监处罚〔2023〕69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B*******

  经营场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68219********21

  2023年6月27日,本局依法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云溪区四通市场销售的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20日,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姜的《检验报告》(No:N230320-XBJ30106),经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3〕6号)和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由王博、付华明承办此案。

  经查证: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从海吉星市场内购进了5斤姜摆放在岳阳市云溪区四通市场内销售。当事人未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未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姜的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姜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产品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措施》《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产品的事实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以及申请减轻处罚的陈述;

  5.现场抽样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依法抽样的情况;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依法抽样的事实;

  8.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230320-XBJ30106)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农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9.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照片打印件各1份,《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员证》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检验检测资格。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云市监罚告字〔2023〕70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导致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采取整改等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货值金额50元,依据《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六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1目“没收违法所得,处少于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银行岳阳云溪支行(账户:岳阳市云溪区财政局,账号:90288212010010000155,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20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