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1日,本局依法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瓜、辣椒进行抽样检查,经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测报告》NO:N230320-XBJ30612),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生姜《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岳云市监检告字〔2023〕9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2023年9月11日,当事人从岳阳楼区彭河干货批发部采购了生姜6斤.单价5元,计30元,但未使用,未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映。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生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予以留存,也保留了供货者的销售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