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事项清单
归档时间: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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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事项清单

来源: 云溪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6-22 11:48

为不断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我局拟定了《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事项清单》,现予公开。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2022年6月17日      

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行政处罚“两轻一免”事项清单

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从轻处罚

1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1.首次被发现;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

2

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但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

3

网络运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整改或非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

4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3.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修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5

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1.初次违反;

2.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6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初次违反;

2.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7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1.初次违反;

2.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

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人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9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10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11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12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13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