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X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王X先生:
您于2023年9月12日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反映宁波启安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您工资43000元,要求处理。9月14日,云溪区信访局将您的信访事项交办我局,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要求,我局于9月15日受理后交由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依规处理。经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的主要诉求
您反映:2023年2至5月,在宁波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岳阳巴陵石化第五建设工程公司工程中,从事管道安装技术工作,被拖欠43000元工资,要求尽快处理。
二、调查情况
经审查,您反映情况属实。您于2023年2至5月,在宁波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岳阳巴陵石化第五建设工程公司工程中,从事管道安装技术工作,被拖欠工资42750元。2023年5月26 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对宁波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岳云人社监案字[2023]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岳云人社监令字[2023]9号),责令宁波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足额支付分包的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第一批第五标段(酯化法环乙酮装置、第二循环水场等)工程项目中所有务工人员的工资,该单位逾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6月30日,依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181号令)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您投诉的金额进行了认定,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岳云人社监告字[2023]03号);2023年7月17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岳云人社监罚字[2023]03号)。
2023年7月10日,宁波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了书面整改方案,并于8月16日缴纳了罚金,只支付了你和张文磊等人部分工资,没有全额支付。
三、答复意见
综上,您反映的拖欠工资一事我单位已依法依规立案处理,已对用人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该文书下达180天后,将履行相关手续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强制该用人单位支付您的剩余工资。在我单位依法定程序处理过程中,请您理解和耐心等待。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岳阳市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日
王某初次信访事项审核结案单.xlsx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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